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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4.1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的基本规定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-2010

发布时间:2023/3/2 9:47:03 点击:


4  建筑物的防雷措施

4.1  基本规定

4.1.1  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,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。

   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.0.3条第5~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,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。

4.1.2  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    1  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,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1)建筑物金属体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)金属装置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3)建筑物内系统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4)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。

    2  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,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、金属装置、建筑物内系统之间,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。

4.1.3  本规范第3.0.3条第2~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。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,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,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,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。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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